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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经营单位安全员配置标准?
根据电力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电力经营单位安全员的基本配置标准:
1. 电力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中包括专职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应根据单位规模和生产经营情况确定配备数量,***安全员应保证安全运行和事故救援的需要。
2. 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如职业安全工程师、煤矿安全工程师等相关证书。
3. 安全员应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组织工作,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方案,初步处理事故等。
4. 对于在特定工作场所或特定工种中存在安全危险时,安全员应当通过宣讲、教育、培训等形式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电力经营单位在安全员的具体职责和数量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进行具体配置。同时,应通过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等措施,来提高电力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安全素质。
1.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电力经营单位应当配置安全员。
2. 安全员的配置标准主要取决于电力经营单位的规模和业务范围,以及所处的风险等级。
一般来说,较大的电力经营单位需要配置多名安全员,而较小的单位则可以配置一名或者不配置。
3. 为了保障电力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并且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提高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安全员。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安全员。第九十二条 第四款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安全员。电力系统三措是什么?
电力系统三措是: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具体如下:
1、组织措施:指根据工作性质,认真谋划,及时组织,在接到工作任务后,相关负责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作业制度、监护制度,按部就班实施作业。
2、技术措施:要求立杆要设专人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杆时,应设专人看守。工作前应检查吊车的检定报告及驾驶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合格,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吊车。
3、安全措施: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填写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卡,实施标准化作业,执行现场保证安全的各项组织和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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